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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林镇南庄村圩戈河景观桥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来源:爱游戏体育在线网页app    发布时间:2024-02-23 04:11:30

  本招标项目官林镇南庄村圩戈河景观桥改造工程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业主方为宜兴市官林镇南庄村村民委员会,招标人(代建方)为宜兴市官林镇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3招标范围和内容:土方开挖,桥涵混凝土浇筑,搭建钢结构桥身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2.5工期:5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8月16日,共50日历天

  3.1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拥有相对应的施工能力;

  3.1.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

  3.1.2投标人须为2022年官林镇镇村两级小型工程承包预选登记通过企业,不接受非备案企业报名。

  3.4.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4.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4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3.4.5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4.6企业持有《宜兴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手册》或宜兴市建管处盖章确认的《无锡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工作联系单》或免交农民工保证金的证明或《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书》。

  3.5.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5.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3.5.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3.5.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3.5.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5.9投标人正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详见苏信用办[2018]23号)。

  4.2报名方式:本次招标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在上述报名时间内,凡有意参加投标者拟派经办人携下列资料前往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市新街街道新城路256号乐希大厦11楼)报名;招标文件售价:每份300元,在报名时收取(售后不退,招标活动终止的情况除外),招标文件以电子版形式发放。

  4.3报名须提供的资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授权委托书;3、授权委托人身份证;4、营业执照副本;5、资质证书副本;6、注册建造师证书及《施工公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7、企业持有《宜兴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手册》或宜兴市建管处(或市政处)盖章确认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司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工作联系单》或免交农民工保证金的证明或提供《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书》(格式见招标文件)8、安全生产许可证;9、授权委托人和项目经理近6个月任意连续三个月投标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保交费清单(指2021年12月-2022年5月,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供)。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上述非原件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律不予退还复印件,报名资料首页附项目名称、报名单位全称、项目经理姓名、委托人姓名、联系方式及QQ邮箱)资格审核检查采用资格预审的形式,只有资格审核检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报名成功。

  4.5本次招标不接受邮购招标文件。近三年内受过处罚的投标申请人在报名时须主动出示资料,否则一旦被查实,将取消资格。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上午9 时00分,地点为宜兴市官林镇行政审批局403室。(注:进入大楼严禁吸烟且严格遵守大楼各项规定)。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第一年春节前付至合同价款的40%,第二年春节前且工程审计结束后付至结算审计价款的70%,第三年春节前付清(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决算审计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第二年仍未完成的,原则上不再支付工程款。

  8.2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被锁定并进入整改期的,自锁定之日起不得以不合格资质参加本工程投标(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为准)。

  8.3如资格证明材料在年检期间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证明内容必须明确其有效性,如“同意延期至*年*月*日有效”,“同意继续有效,本证明有效期10天”等。未标明有效期的,统一按出具证明之日起10天内有效。不允许超出30天,标明的有效期如超过30天的,在出具证明之日起30天内有效,超出30天时不予认可。如证明内容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如“正在办理中”等,不予认可。

  9.2本公告发布日期从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6日,本公告为第1次发布了重要的公告。